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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我国还未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

更新时间:2019-09-06 13:41:49

2019年9月2日13时47分,针对当前网络谣传的“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走私苗”已在国内部分地区养殖场户投入使用的谣言,进行了辟谣。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当前“非洲猪瘟疫苗”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目前我国有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吗?
答: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制,历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还没有一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自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农业农村部始终积极支持、鼓励所有合法合规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工作。从我国疫苗      研发进展情况看,目前各研究单位进展不一,其中进度快的也仅处于中试工艺摸索和产品质量研究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等阶段,农业农村部尚未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研究。因此,目前市面上只要出现“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进口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请广大养殖户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问:对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今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已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兽用疫苗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自家苗”等非法兽用疫苗。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其中,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疫苗的,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对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疫苗,仍非法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同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查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用非法疫苗免疫的猪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应予扑杀。此外,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兽药打假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大家公布:010-59192829,youxiang5919@163.com。

对发现的非法疫苗以及其他兽药相关线索,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养殖者及时举报并尽量提供可核查的线索,农业农村部将切实做好举报核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后强调:一是对除疫苗外的其他非洲猪瘟防治药物研发,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养、试用、临床试验等任何名义,组织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注册、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使用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不仅控制不了非洲猪瘟疫情,反而会造成病毒扩散,扩大病毒污染面,进而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二是能否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决于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绝不能指望单靠疫苗免疫包打天下,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苗尚未推出的情况下,防控关键仍在于切实提高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希望大家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一心一意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切实落实防控责任,提高自主防疫意识。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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